企業管治

審核委員會

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成立審核委員會,並以書面方式界定其職權範圍。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就外部核數師的委任及罷免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審閱財務報表及就財務申報提供意見,以及監督本集團內部監控程序。

目前,審核委員會包括三名成員,即梁梓堅先生、林志雄先生及丘子敏先生。梁梓堅先生任審核委員會主席。

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成立薪酬委員會,並以書面方式界定其職權範圍。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就本集團所有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整體薪酬政策及架構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檢討按表現釐定的薪酬,以及確保董事並無釐定本身的薪酬。

薪酬委員會包括三名成員,即梁梓堅先生、關女士及丘子敏先生。丘子敏先生任薪酬委員會主席。

提名委員會

本公司遵照上市規則附錄十四所載的企業管治守則成立提名委員會,並以書面方式界定其職權範圍。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就委任董事向董事會提供建議及管理董事會的繼任事宜。

提名委員會包括三名成員,即林志雄先生、鄭先生及丘子敏先生。林志雄先生任提名委員會主席。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1. 現恆建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東(「股東」)提名個別人士參選成為本公司董事(「董事」)的程序一般由本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及適用法例的條文、規則及規例所規管,如有歧義,將取代本程序所列者。

2. 在股東大會 (無論是股東周年大會或股東特別大會)通告已經派發後,任何有權出席該股東大會並於會上表決的股東若擬提名個別人士(不能為提名股東本身)參選董事,須在不早於該股東大會通告派發後及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 行日期前 7 天的期間內,向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有效送達擬提名候選董事的書 面通知及該人士有意獲選任的書面通知。

3. 為確保股東有足夠時間收取及考慮所提名董事的資料,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73 條所規定,本公司必須在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 10 個營業日,刊登載有所提名董事的資料的補充通函或公告,否則相關股東大會將會延期。提名股東須要注意相關時間限 制。

4. 除上述程序以外,本公司亦須應本公司兩名或以上股東的書面要求而召開股 東特別大會以考慮推選提名董事的提案,該等提名股東須把有關的書面要求 送達本公司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如本公司於香港不再設有主要辦事處,則 應送達到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惟該等提名股東於送達要求之日須合共持 有本公司不少於十分之一附帶股東大會表決權的繳足款股本。

5. 提名股東根據上述第 2 段或第 4 段作出的書面要求或通知(視屬情況而定)必 須:

(a) 由提名股東簽署;

(b) 列明提名股東於本公司的股東名冊所示的全名及地址,以及提名股東所知悉的支持有關獲提名董事的任何其他實益股東的姓名及主要營業地址;及

(c) 列明提名股東於有關書面要求日期所實益擁有的股份數目及類別,以及提名股東所知悉的支持有關獲提名董事的任何其他實益股東於有關書面要求日期所實益擁有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6. 為可令股東就推選提名董事的提案作出知情決定,根據上述第 2 段或第 4 段 作出的書面要求或通知(視屬情況而定)須隨附所提名董事的下列履歷資料:

(a) 年齡及全名;

(b) 所提名董事於本公司及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所擔任的職位(如有);

(c) 所提名董事的過往經驗,包括:(i)於過往三年證券於香港或海外的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所擔任的董事職務,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d) 現時工作及股東應獲悉的有關所提名董事的能力或誠信的該等其他資料(其可包括商業經驗及學歷);

(e) 於本公司的任期或建議任期(如有);

(f) 與任何董事或高級管理層或主要或控股股東的關係,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g)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V 部所界定的於本公司股份的權益,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h) 如適用,董事酬金數額及厘定董事酬金(包括不論屬固定或酌情性質 的任何花紅付款,不論所提名董事是否與任何本集團成員公司訂有服 務合約)的基準,以及服務合約所涵蓋的該等酬金範圍;

(i) 聯絡資料;及

(j) 上市規則第 13.51(2)(h)至(w)條所規定的所有資料,或適當的否定聲明 (如概無資料須根據任何有關規定予以披露)。